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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經濟賠償(被單位開除了員工應該提出哪些補償)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6-14 14:26:19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在職場上的時候,難免是會發生很多事情的,而且工作中有時候會因為一些原因,公司就會想要辭退或者處罰員工。以下看看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及相關資料。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1

要求單位付雙倍賠償金的條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2

一、不簽勞動合同

1、自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工作之日起30天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簽署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將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2、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而不是實發工資,不應當包含年終獎金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計算基數的判斷標準。

應當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依據,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標準,也可以以雙方認可的實發工資數額作為依據。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用人單位最長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總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二、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簽

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簽訂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單位處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因簽訂的并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然與法律相悖,因此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3、用人單位在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拒絕再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無論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均應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而拒簽的,應視為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第87條的規定,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這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有本質的區別,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法律并未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簽訂,仍應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

而簽訂兩次后再次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了除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因此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結合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補償。

具體的情況有不簽勞動合同、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簽、勞動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等三種。各位勞動者需要注意了,要是工作過程中遇到這三種情況之一的,那么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賠償金3

一、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什么

1、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雇;如果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雇員工,那么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后,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里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三、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賠償金怎么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同時,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經濟補償金的賠償標準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2. 如果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3. 如果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但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需要發放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
1.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
4. 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
5.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
6.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7.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8.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9.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0.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
11. 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
12. 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公司裁員維權的途徑包括:
1. 員工被迫辭職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2.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 去公司注冊地或實際工作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準備申請書,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公司信息打印件,相關證據材料。
4. 單位若要求員工自己提出離職,而且不給賠償,這種情況下員工應注意收集相關證據,例如保留聊天記錄、談話錄音等,然后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同時,也有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或支付額外的工資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些情形包括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此外,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也需要提前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聽取他們的意見,然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后,才能進行裁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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