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被告起訴原告可以嗎?
可以提起訴訟,你不用理會原告的起訴,也不用理會法院會不會合并審理,你只需要做自己的事,自己去起訴就好了。
原告起訴被告 被告不去法院可以嗎
法律只要求被告應當親自出庭或者委托代理出庭應訴,但沒有規定被告不出庭或不委托代理出庭的行為性質。但實踐中,被告不親自出庭或者不委托代理出庭應訴的,法院可能會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決。
二、被告上訴原告怎么辦
上訴權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作為一審的原告,如果一審被告上訴,可以做以下準備:
第一、針對一審判決中的判決,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第二,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確定相應的解決方案;
第三,可以收集其他的證據,作為新的證據二審中提交;
第四,按時出庭參加訴訟,遵守法庭秩序。
三、原告與被告的區別
原告是由于自己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了爭執,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受理,從而導致訴訟程序開始的人。被告是指原告聲稱侵害了他的權益,或者與其發生了民事權益爭議,依法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原告與被告是相對稱而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一個是告人;一個人被人告的
原告:在民事方面,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該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原告。
被告:被告是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并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某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人員。
綜合上面所說的,起訴一起案件是不分原告和被告的,只要有證據那么都是可以實施這個權利的,但前提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在起訴的時候還一定要按照流程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公訴人和原告的區別有哪些?
1、起訴方不同
只要是刑事訴訟,都是公訴,只能有公訴人;
刑事訴訟中的原告,只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刑事訴訟中是不存在原告的。
2、身份不同
公訴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
原告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調解
公訴是無法調解的,犯法依法處罰,沒犯法不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是可以調解的。
二、公訴案件的起訴主體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公訴人和原告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同的,雖然公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是起訴主體,但是,受害人還是可以在檢察院起訴以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公訴人其實就是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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