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傳票什么時候送達
刑事案件開庭傳票的送達時間需在開庭前三日之前完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法院在確定開庭日期后,需通知檢察院,同時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及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的送達期限為開庭前三日。第一百零七條指出,傳票、通知等訴訟文件的送達對象應為收件人本人,若收件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屬或單位負責人代收。若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或拒絕簽字、蓋章,送達人可邀請鄰居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后將文件留在收件人住處,記錄下拒絕事由、送達日期,并由送達人簽名,視為完成送達。公開審判案件應在開庭前三日公布案由、被告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相關活動情形需記錄于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字。
被刑事拘留的怎么送達傳票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具體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于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在履行其職責過程中,向被告人送達起訴狀副本。若被告正處于警方實施的刑事拘留期內,根據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身處拘留中的被告可委派代表代領各類法律文書,或是請看守所代為轉交。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傳票的送達亦是如此操作,可經由被告人的委派代表或看守所轉交。
如若被告人并未委派代表或他正在接受拘留且未能親自接收法律文書,人民法院便應按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設定的規則,將傳票送到被告的住宅所在地或其長期居住的地點。假若正式送達有困難,則可采用公告形式進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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