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刑事抗訴機關是哪個部門
刑事案件二審過程當中抗訴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中也只有人民檢察院才有抗訴的權利,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有錯誤的情況下,應該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但是,二審作出的判決一般就是最終判決結果了。
一、二審刑事抗訴機關是哪個部門?
二審刑事抗訴機關一般是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并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件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后3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而沒有提出抗訴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在抗訴期滿后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二、抗訴和上訴的區別
1、主體不同。
有權上訴的主體,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自、完整的上訴權;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有權提起上訴的主體仍然是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享有完整、獨自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
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審的判決請求抗訴,對裁定不能請求。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僅限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審程序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2、理由不同。
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3、提起方式不同。
上訴的方式,既可以采用書狀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采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
4、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
上訴的途徑: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途徑:提出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檢察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
5、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就是上訴不會加重處罰,但是檢察機關抗訴不受此原則限制。
6、上訴只能在一審判決后判決未生效的上訴期內提出;檢察機關抗訴分為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二審抗訴只能在抗訴期內提出,再審抗訴在判決生效后任何時間都可提出。
如果是針對二審的判決結果抗訴的話,抗訴機關就是最高檢了,正常情況下,二審的判決結果是從法院出具判決書以后當即就生效的。目前為止,刑事案件二審結束以后人民檢察院主動提出抗訴的案件很少,因為二審的判決本來就已經足夠嚴謹。
如何區分刑事一審和二審
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自訴或者檢察機關的公訴,依法對該案進行第一次審理所適用的程序。二審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的程序。二者的區別是什么呢? 第 一、提起的主體及條件 一審程序提起的主體及條件: 1、自訴案件,指被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刑事二審程序提起的主體及條件: 1、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訴。 2、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 二、生效時間: (一)一審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十日之后,沒有上訴或者抗訴,一審判決生效。五日之后,沒有上訴或者抗訴,一審裁定生效。 (二)二審 二審是終審程序,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二審和提審有什么區別?
刑事訴訟法二審和提審的區別主要是二審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提審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級審判的訴訟活動。
一、刑事訴訟法二審提審有什么區別?
刑事訴訟法二審和提審的區別主要是:二審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提審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級審判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其有三層含義,一是提審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二是針對生效裁判;三是認為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
擴展資料:
一、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并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在刑事方面的案件中必然涉及到公民非常重要的權利,而必須要用繁瑣的程序來保證最后的結果是得到公民滿意和認同的,二審和提審雖然在形式和規定上都會有很大的差別,但是最終都是給受到傷害的公民提供了條件來挽救缺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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