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貪污立案的數額規定
貪污案額高于三萬須立案,國家公職人員如有利用職權不當行為,意圖非法占有公共資金者,即為貪污犯罪。
此種情況下,通常會對罪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附加罰金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貪污多少數額立案
貪污立案的標準是五千元。貪污的數額按照累計計算,只要累計數額達到五千元,就可立案為貪污罪。如果數額未達五千元,通常視為一般違法行為。但若貪污情節嚴重,即使數額未足五千元,也應認定為貪污罪。
評估貪污情節是否嚴重,需綜合考慮多個因素: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貪污動機與目的、所貪財物性質與用途、貪污手段、行為后果以及行為人的悔罪表現。具體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關于貪污罪的處罰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沒收財產。
對于貪污罪的處罰,根據情節的不同,分為三檔:第一檔,貪污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第二檔,貪污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第三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若數額特別巨大,導致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紀檢委立案標準金額
紀檢委立案的標準金額為五千元以上。對于農村的基層黨員干部,如果個人的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五千元,但涉及貪污救災、搶險、扶貧、移民或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暫扣款物,或者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等情節,應當立案。挪用公款用于個人使用的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時,也應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但法律有其他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法律監督過程中,如果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為,可以自行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如果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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