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特定條件下是可以和解撤案的。具體情況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下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上述和解程序。
刑事案件和解撤的撤案條件如下:
1、情節顯著輕微
如果案件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可以撤案。
2、追訴時效已過
犯罪行為超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
3、特赦令免除刑罰
根據特赦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免除刑罰的,可以撤案。
4、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某些依照《刑法》規定需由被害人親自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若被害人未告訴或撤回告訴的,可以撤案。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
6、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也可以撤案。
刑事案件和解撤案的撤案程序如下:
1、接受并審查撤銷申請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接到撤銷案件的申請后,應對申請進行審查,確認是否符合撤銷案件的條件。
2、作出撤銷決定
如果經審查認為符合撤銷案件的條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通知相關當事人。
3、歸檔處理
撤銷案件后,應將相關案卷材料進行歸檔處理,以備后續查閱或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法律分析:刑事和解是被告人與公訴機關檢察院達成的和解,以認罪認罰換取不起訴,刑事諒解是被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諒解,以積極賠償換取受害人寬恕,諒解是和解的必要條件之一,和解當然比諒解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法律分析:區別是性質不一樣,刑事和解協議是談賠償問題的,形式諒解書是對行為的諒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四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