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請提押出所法律條款具體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訊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持有加蓋看守所公章的《提訊證》或《提票》。看守所的干警根據這些證件提交犯罪嫌疑人。
看守所應當實施提訊登記制度,詳細記錄每次提訊的單位、人員姓名以及被提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并注明提訊的開始和結束時間。
第二十三條規定,除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或宣判的情況外,提訊犯罪嫌疑人通常應在看守所的訊問室內進行。參與提訊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因偵查工作的需要,若需將犯罪嫌疑人帶出所外進行罪犯、罪證辨認或起贓,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領導的批示,并憑加蓋看守所公章的《提訊證》或《提票》,由兩名以上的辦案人員執行提解。
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任何一款,看守所應拒絕提出犯罪嫌疑人。
刑事證據的學理分類及其標準
刑事證據的學理分類及其標準如下:
刑事證據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視聽資料這八種類型。其中物證和書證是非常重要的兩類直接證據,在運用時應該遵循原物、原件優先原則。此外,刑事證據應具備客觀、合法、相關性特征。
與原始證據概念相關的“原件”,也常見于三大訴訟法解釋的條款中。
(一)概念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是根據證據的來源對證據進行的分類。凡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是原始證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凡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間接地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或者轉述原始證據而派生出來的證據,是傳來證據。
(二)分類意義
將證據劃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意義是,使公安司法人員注意到證據的不同來源,從而在收集、審查和判斷時加以區別。
信息傳遞的一般規律告訴我們,原始證據比傳來證據可靠,而且中間環節越多的傳來證據就越不可靠。刑事訴訟中,應當盡力取得原始證據,努力掌握第一手資料,但是不能因此認為傳來證據不重要,它們往往是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而且能夠審查和鑒別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
(三)傳來證據的運用
運用傳來證據時,除遵守一般的證明規則以外,還應當注意遵守如下相應的特殊規則:(1)來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如道聽途說、街談巷議等無法追根溯源的材料;(2)在運用傳來證據時,應采用傳聞、轉抄或復制次數最少的材料,可靠性相對較強;(3)只有傳來證據,不應輕易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四)復制件的證據資格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根據該條規定,書證、物證這兩種證據種類應當提交原件,并且,本條賦予了復制件的證據資格。
關于如何界定“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1條對此規定了以下情形:“(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解釋新舊對比
刑事訴訟法最近一次修正在2018年,將速裁程序變更為第一審程序,刪除原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增加指定辯護等條款。
自訴案件中的虐待案,增加了除外情形“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發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陸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列車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車運行途中被抓獲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負責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也可以由始發站或者終點站所在地負責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不是在列車運行途中被抓獲的,由負責該列車乘務的鐵路公安機關對應的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在列車運行途經車站被抓獲的,也可以由該車站所在地負責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根據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該列車始發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負責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陸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管轄不明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有關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解析: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并查證屬實,沒有例外。新刑訴法解釋刪除了法律及解釋等除外情形。
第七十三條(新增)
1、對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材料是否全部隨案移送;
2、未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指定時間內移送。
3、人民檢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在案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法律依據: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修改及對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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