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上訴的裁定為: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根據最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陬^裁定的,記入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p>
擴展資料
案例:
本報訊10月22日下午,關于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關于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
依照現行法,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民事和行政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設立后,集中審理專利等上訴案件,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明確上訴程序等問題。
根據草案,當事人不服關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間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關于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行政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間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近日,中央批準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審理全國范圍內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專利等上訴案件,促進有關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專門化、管轄集中化、程序集約化和人員專業化。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專利等案件擬可直接向最高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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