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期限
1. 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的15天答辯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2. 人民法院必須在收到管轄權異議申請后的15日內完成對該異議的審查。
3. 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他們有權在10天的上訴期內提起上訴。
4.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30日內對上訴進行審理,并作出終審裁定。
管轄權異議上訴一般多久裁定
管轄權異議上訴一般在三十日內下裁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后10日內提出上訴,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法律對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規定如下:
(1)提出。收到起訴狀后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后15日內審理完畢。
(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后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例如中途參加訴訟的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應當在什么時候提交呢?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內提出。
管轄權系指,某訴訟案件在確定民事法院具有審判權后,決定由哪一個“民事法院”進行審理之權限,故管轄權又被稱為“具體的審判權”。而由上述可知,必先有審判權,才有管轄權之問題;若沒有審判權,自無庸討論是否具有管轄權。
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主題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
它還是主權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即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和物進行管轄的權利。除管轄權外,還有獨立權,平等權和自衛權。獨立權,即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內政處外交事務,而不受他國控制和干涉的權利。平等權,即一切國家在國際法上地位一律平等的權利。自衛權,即國家保衛自己生存和獨立的權利。國家在享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不侵犯別國、不干涉他國內政、外交以及和平解決國家之間爭端的義務。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管轄權異議,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定義:
第一,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
第二,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
第三,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于對其主體、客體范圍的界定上。筆者認為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采廣義的概念,因為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置,在于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以保證作為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為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序中。
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種定義,即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管轄權異議拖了一年了
一般情況下,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后,法院審查期限15天;管轄權異議一審裁定出來后,被告還有10天的上訴期;然后一審法院會批量向二審法院移送案卷,二審法院審理期限是33天;如果維持裁定,再將案卷移送回一審法院。
1、基層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般只需對提出的異議理由進行審查。對部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進行裁定,其效力同樣作用于其他當事人。
2、一審期間,經審查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應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應當在三日內征詢原告意見,原告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應當記明筆錄,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原告不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法院應當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內作出書面裁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應在發送上訴狀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遲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3、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應采取速裁方式審理。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立案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駁回上訴裁定;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在立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
4、二審法院應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審法院承辦法官,并在三日內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轄的裁定,應裁定生效后十日內完成案卷移送工作。二、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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