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什么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①原告對起訴期限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要么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要么被裁定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時和案件審理過程中,都要依職權主動對原告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進行審查,而不必基于被告的抗辯。
原告必須對此起訴符合起訴期限提供充分的證據
予以證明,舉證不能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原告起訴權喪失。原告在法定起訴期限內不提起訴訟,期限屆滿后,原告喪失起訴權,其起訴
要么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要么已經受理的被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如下:
1、不符合起訴條件,沒有明確的被告,不是適格的原告等等法院不予受理;
2、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該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信息,或者送達地址等,無法確定被告的,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4、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事實和理由的,人民法院無法根據其請求進行判決,所以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5、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不予受理;
6、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民事裁決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不屬于上述法院管轄范圍的情況,屬于行政訴訟受理案件范圍的情況,依法由其他機關處理爭議的情況,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提起訴訟的情況,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人提出再審的情形。
一、民事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
2、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3、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的;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8、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9、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
10、下列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二、民事判決書效力期限是多久?
自判決書生效起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民事判決書的執行,原則上都是由當事人申請才開始。但是,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直接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1、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
2、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可以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原申請執行人拒不返還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從判決書生效之日開始計算。在原則上,判決書的執行都是由當事人申請開始的,但是也有特殊的情況,法院可以依據職權直接將判決書送達到執行機構,請求執行機構的判決書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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