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和保全有哪些條件
管轄權異議和保全的條件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是本案的當事人,且只能是被告。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提出,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內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視為放棄了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限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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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都需要什么條件
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參加訴訟。
2、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3、形式
訴訟管轄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并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
1.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主體為本訴中的被告。
2. 被告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
3. 管轄權異議指向的是人民法院內部的管轄問題,包括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1. 異議主體限制為本案被告,無論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2. 異議提出的時間限于答辯狀提交期間。
3. 異議對象僅限于法院內部的管轄爭議,涉及地域或級別管轄。
4.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前,若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并獲得法院批準,則不再審查管轄權異議,并在裁定書中說明。
5. 答辯狀提交期過后,若原告增加訴訟請求使案件標的超過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應審查并作出裁定。異議不成立則駁回,成立則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6. 被告若以法院違反級別和地域管轄規定為由提出異議,法院應一并審查并作出裁定。
7. 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本訴當事人有權上訴。對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裁定,未上訴但上級法院認為有誤的,可依職權撤銷。
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
1. 原告
2. 被告
3. 共同訴訟人
4. 第三人
通常情況下,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是被告。但在實踐中,原告和第三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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