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后因管轄異議能否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法院會對此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案件將被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若異議不成立,則駁回。一旦判決生效,當事人便不能通過新訴訟來提起管轄異議。
然而,如果之前已經提出過管轄權異議并被駁回,那么在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仍有權通過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方式尋求救濟。法院將復查案件,如果發現雖然存在管轄錯誤,但判決結果是正確的,那么將維持原判決,管轄問題不再變動;若復查后發現管轄和判決都存在錯誤,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再審或提審,若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法院將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法院在再審或提審過程中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仍然保留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這表明,當事人可以利用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機會,進一步爭取自己的權益。
因此,盡管判決生效后一般不能直接通過新訴訟提起管轄異議,但通過申訴或再審途徑,當事人仍有機會獲得法律上的公正裁決。
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申請再審之議
管轄權異議的生效裁定,不應進行再審1.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生效裁定,不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七)項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人民法院可再審。同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章節的規定中第208條明確規定“對于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申請人根據上述178條、179條之規定向貴院申請再審,認為管轄權異議的生效裁定是可以申請再審的,是對法律錯誤適用。根據上述208條之規定,明確了只有“對于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才可以申請再審,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在該范圍。關于179條和208條之間的關系,首先,208條作為司法解釋和特別性規定,理應效力優先;其次,綜合來看,前者應系實體審理判決生效后,具有這一情況時,當事人可申請再審的情形。而后者是單就程序性裁定的再審性規定,由此可見本案理應適用208條;最后,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00條,關于當事人可申請再審的情形,明確刪除了管轄錯誤時,可申請再審的情形,這就進一步明確了無論是程序性裁定還是實體性判決,及時出現管轄錯誤,當事人均不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2.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特性決定其不適用再審程序為保證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不至被拖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程序事項的裁定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對程序問題作出判斷的權利授予法院,目的是維護程序正常進行,而當事人在程序上的分歧不至于危及訴訟的效率與穩定,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后作出,不經當事人辯論而為之,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權威,因此對其進行再審是不合適的。3.對管轄權異議裁定進行再審,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和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不效率。管轄權異議生效時,案件轉入對爭議實體問題的審理,當事人申請再審,正在進行的審理卻不因之而停頓,若再審結果恰恰否定了管轄權異議終審裁定的結果,已經進行一段或進行完畢的實體審理則毫無異議,完全浪費了司法資源。再審程序是為“兼顧訴訟法上的和平的維持和實體正義的實現這兩種要求”而設立,非因重大錯誤不應犧牲“訴訟法上的和平”,更何況糾正管轄錯誤與實現實體正義間并無必然聯系。
一般管轄權異議可以申訴嗎
當事人可以就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提請再審。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不可以對案件進行判定裁決的,當事人如果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的,并且在規定的時間期限,人民法院必須進行受理,然后進行審查。
一、一般管轄權異議可以申訴嗎
當事人可以就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提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對于移送管轄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訴,雖然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案例中這樣的情況是允許的。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的規定,再審程序一旦發動,即恢復到之前一審的程序中,應當按照一審的要求重新給被告送達應訴材料,允許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是多久
(1)提出。收到起訴狀后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后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后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個人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書寫格式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3)寫明案由:申請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
2、正文
(1)請求事項:明確、清楚地寫出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移送至有 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主張。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人民法院雖然是為公民處理糾紛的,但是人民法院的管轄還是有區分的,沒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會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使用簡易程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會在三個月結束案件,使用一般程序人民法院會在6個月結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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