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刑事案件拘留流程
刑事拘留的程序:
1、拘留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2、拘留的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3、拘留的期限依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詐騙犯罪嫌疑人被逮后流程
1. 被刑事拘留的詐騙犯罪嫌疑人在最初的37天內,警方將決定是否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或提交檢察院審批逮捕。
2. 如果未獲批準逮捕而被取保候審,案件必須在1年內有最終處理結果。對于獲得逮捕批準的情況,偵查階段最長為2個月。
3. 逮捕后,偵查結束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期限為1個半月。在此期間,檢察院可要求補充偵查,最多兩次,每次1個月,這將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4. 審查起訴完成后,如果沒有追究刑事責任,嫌疑人將獲得取保候審;如果追究,案件將被移送給法院審判。法院審判期限通常為2到3個月,但不包括檢察院申請延期審理的情況,檢察院最多延期兩次,每次1個月,這將重新計算法院審判期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較大數額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的主要形式包括:
1. 利用熟人關系進行詐騙。
2. 假扮中介進行詐騙。
3. 借助特殊身份進行詐騙。
4. 聲稱需要幫助進行詐騙。
5. 以小利益為誘餌進行詐騙。
易受詐騙分子利用的不良心理意識包括:
1. 虛榮心。
2. 盲目同情、憐憫。
3. 貪圖小便宜。
4. 輕率、輕信、麻痹、缺乏責任感。
5. 好逸惡勞、產生非分之想。
6. 貪戀美色。
7. 易受暗示、易受誘惑的心理特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拘后要走哪些流程
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刑事訴訟分為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分別由公安、檢察、法院主導。刑事拘留屬于偵查階段,拘留的期限最長37天。期滿后,相關機關將根據情況決定采取何種強制措施,比如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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