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動產的抵押和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一、抵押物和質押物的區別有哪些
抵押物和質押物的區別有:
1.抵押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質押物為動產與權利。
2.抵押物不轉移占有;質押物會轉移占有。
3.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借款人需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二、抵押物能否買賣
抵押物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以買賣。法律規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除非受讓人同意代為清償債務使抵押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哪些可以成為抵押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