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否會有案底要根據被執行拘留的三種種類進行討論:1、司法拘留一般是不會留下案底的。2、行政拘留不會留案底的,但是依然在公安網絡上會有違法記錄的。3、刑事拘留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會留下案底。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司法拘留屬于不會留下案底的對于當事人的處罰,行政拘留屬于留存違法記錄的實質性處罰,而刑事拘留屬于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時尚且沒有被法院宣判有罪,故不會留下案底。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宣判有罪,則會留下案底。
拘留是否可以探視,具體如下:
1、如果是刑事拘留。一般情況在拘留期間親屬是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探視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但若是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督促被收監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探視;
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具體規定如下:
(1)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2)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3)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3、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由檢察長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沒有案底,因此不需要消除。刑事拘留屬于刑事強制措施,不是犯罪的處罰措施,確實構成犯罪的,才有案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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