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種違法阻卻事由
法律分析:
(1)正當防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采取必要措施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承擔民事責任。
(2)緊急避險:在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為了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被迫采取的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3)自助行為:權利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后,為制止侵害行為或者恢復權利狀態,采取的對加害人財產的合理扣留或者對侵權行為的適當抑制行為。
(4)無因管理: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愿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5)權利行使:權利人依法行使其權利的行為,包括合同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等。
(6)被害人允諾:在犯罪行為實施之前,被害人同意或者要求行為人對其進行侵害,行為人的侵害行為不構成犯罪。
(7)正當業務:在合法的營業活動中,為了正常經營所進行的行為,即使可能對他人權益造成損害,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8)善意取得:指無處分權人在沒有權利瑕疵的情況下,將其占有的他人財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刑法中的阻卻是什么意思?
違法阻卻性事由是大陸法系刑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即便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但因其存在特別理由,可以排除其違法性。這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體系中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說,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需要滿足構成要件的符合性、行為的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條件。然而,即使行為滿足了構成要件的符合性,仍可能存在違法性被排除的情況,這就是違法阻卻性事由。
例如,正當防衛就是一種常見的違法阻卻性事由。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這種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他人的損害,但由于其具有正當防衛的目的,因此不被視為犯罪行為。
以“昆山砍人案”為例,于海明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于海明在面對劉海龍的暴力威脅時,采取了防衛行為,這種行為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法院認為,劉海龍的行為符合“行兇”的定義,而于海明的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屬于正當防衛。
具體而言,法院認為劉海龍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于海明的人身安全,構成了“行兇”。同時,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從最初的徒手攻擊到持刀連續擊打,再到搶奪砍刀,整個過程中都對于海明構成了威脅。于海明在奪刀后連續捅刺、砍中劉海龍的行為,也是出于防衛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和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
綜上所述,違法阻卻性事由在刑法中的作用在于,通過排除某些行為的違法性,保護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
責任阻卻事由和違法阻卻事由
法律分析:責任阻卻事由:雖然有違法行為,且侵害了法益,但因為有免責事由的存在而不承擔刑事責任,比如主體資格,未成年,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
違法阻卻事由:事實或者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但是由于某種原因而不必負法律責任,通常在發罪構成上來說,緊急避險,正當防衛,被害人承諾,事實認識錯誤,自救行為,法令行為等屬于客觀違法阻卻事由;而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法律認識錯誤等屬于主觀違法阻卻事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刑法中的阻卻是什么意思?
1. 違法阻卻性事由在大陸法系中指的是那些能夠使得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的事由。
2. 在大陸法系國家,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通常需要滿足構成要件的符合性、行為的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條件。
3. 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是具有違法性的,但是存在特別理由或根據時,可以否認其違法性,這就是違法阻卻性事由的作用。
4. 例如,盡管故意殺人和正當防衛致人死亡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于正當防衛有益于社會,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阻卻了刑事違法性。
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于海明案例中,他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6. 判斷“行兇”的核心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
7. 在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持續過程中,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受到威脅,因此他的防衛行為是連續的。
8. 于海明的行為是出于防衛目的,他在奪刀后連續捅刺、砍中劉海龍,并在停止追擊后返回轎車搜尋手機,目的是保護自己,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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