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調查期限是多少天
立案前調查期限一般是沒有限制的。
但是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如果是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立案流程:
1、受理案件,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2、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系統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報案人;
3、接受案件之后,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要報經相關領導批準。對于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4、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5、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6、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立案的條件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2、或者接收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材料;
3、屬于其管轄范圍;
4、有犯罪事實需要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起訴的審查工作通常由法院的立案庭進行。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訴后,應及時依法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立案后調查期多長時間
1. 立案后的調查期通常持續大約30天。
2. 調查取證的請求需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結束前七天提出,該時間計入法院審理期限。
3. 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普通程序六個月,簡易程序三個月。
4. 立案后,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的時間一般為三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七天。
5.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天。
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當事人應及時提供對自己主張的證據,法院會根據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主張確定證據提供期限。
7. 如果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
8.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時,法院應責令其說明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或者拒絕說明,法院可以根據情況不予采納證據,或者采納證據并對其進行訓誡、罰款。
紀檢立案后調查期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立案后,轉入紀委調查階段,案件調查的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第二十八條 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干部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報告,認真負責調查處置,對需要問責的提出建議。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領導,定期約談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其落實管黨治黨責任。派駐紀檢組應當帶著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定期向派出機關匯報工作,至少每半年會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是瀆職,都必須嚴肅問責。
第二十九條 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做好問題線索分類處置,早發現早報告,對社會反映突出、群眾評價較差的領導干部情況及時報告,對重要檢舉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訪舉報情況,對信訪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意見,督促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地方和部門查找分析原因并認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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