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證明網上可以開嗎
不可以。法院執行完畢,結案時會制作執行終結裁定書來送達給各方當事人,該終結裁定書就是案件執行完畢的依據。這個依據是由執行法院開具的。法院一般會作出裁定、判決作為結案證明。當事人找到審理法官或執行法官,要求其出具相應終結判決或裁定書即可。結案報告一般是申請執行人寫給法院的,并不需要給對方,如果需要可以向法院提出,說明情況,看是否會開具該證明。
結案證明如果丟了怎么補辦?
結案證明不小心弄丟了,需要找原承辦法官,請他重新為本人開具一張。一般來說,只要可以提供合法的證明材料,原承辦法官是可以重新補辦的,另外,也可以通過法官幫助協調,調取存檔,復印一份。
結案證明開具步驟:
1.打電話去當時受理此案件的地方法院確認要開結案證明的案件是否在法院那邊已經結案。
2.若結案,和法院方表示要想開結案證明,對方會給出指引,或者直接去辦理案件法院找工作人員表示要開結案證明,對方就會幫你開的。
3.若未結案,電話里就詢問法院工作人員,要怎么處理法院這邊會給到結案證明,對方都會告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案件偵查終結的法律依據
終止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一)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終止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1、終止偵查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四)法律手續完備;
(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是否采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四)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刑事案件偵查終結的法律依據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什么是結案
法律分析:結案就是對案件做出判決或最后處理,使其結束。徹底結案有兩種情況:1、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2、公安局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決定,并在追訴時效內不再追訴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 對偵查終結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據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后證據不足的,不得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發現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可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
第二百八十五條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二)是否采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四)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第二百八十六條 偵查終結案件的處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經過集體討論。
第二百八十七條 偵查終結后,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裝訂立卷。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訴訟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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