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是怎么量刑的呢
關于聚眾斗毆罪的量刑,其實國家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今天我們就給大家分享下聚眾斗毆罪的一些量刑標準,下面來一起看看不同程度的聚眾斗毆罪具體的量刑標準都有哪些吧!
聚眾斗毆量刑幅度是:
1、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斗毆三次以上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輕傷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3)聚眾斗毆雙方人數五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單方人數十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糾集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即便是聚眾斗毆罪其實也是有不同之處的,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與否,量刑也不同,還要結合聚眾斗毆的人數、次數等,這些都是可能會影響到聚眾斗毆罪的一些因素,大家一定都要注意。
聚眾斗毆罪簡易程序審理量刑標準
《 刑法 》規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聚眾斗毆情節一般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 的犯罪事實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 輕微傷 ,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一級,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二級,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聚眾斗毆單方參與人數超過三人或雙方總人數超過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聚眾斗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6)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1、聚眾斗毆罪量刑的標準: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聚眾斗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五人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聚眾斗毆人數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聚眾斗毆二次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即:多次聚眾斗毆的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械聚眾斗毆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眾斗毆屬于多次眾斗毆雙方達到二十人以上的,屬于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聚眾斗毆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斗毆人數超過二十人,再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6)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罪量刑的標準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打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犯罪構成包括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客體要件侵犯公共秩序;客觀要件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要件為故意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眾斗毆、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持械聚眾斗毆。若致人重傷、死亡,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解釋,聚眾斗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或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其仍然參加聚眾斗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對于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并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指出,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時,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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