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險過當避險過當的處罰
刑法的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明確了緊急避險可能導致的后果:“如果避險行為超出必要,導致不應有的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在法學理論中,將這種因避險過度而產生的不應有的危害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本身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處理時,需要根據行為人的罪過形式,結合我國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進行定罪和量刑。通常情況下,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表現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緊急避險可能帶來的損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權益,但并未充分預見,從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然而,在極少數或個別的案例中,也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于避險行為本質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權益的意圖,在緊急情況下發生,因此,對于避險過當的法律責任,法律傾向于減輕或免除部分責任。
緊急避險過當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若緊急避險過程中倉促行事并超越必要限度,從而導致不應出現的損害(或危害)產生,這實際上就代表著緊急避險行為在原有有利社會的基礎上發生了轉變,轉變成了對社會有害的行為。
因此,這類行為的屬性便由合法行為變為了非法行為,并且這種情況下的違法行為并非簡單的合法行為,而應視為須承擔刑事責任人的犯罪行為。
對于因避險行為引發的避險過當現象,需根據行動者對由此帶來的損害程度加深所持有的心態是過失還是故意來明確其應歸咎的過失犯罪罪名或是故意犯罪罪名。
在量刑方面,僅需針對超出必要限度的那部分進行斟酌,可根據實際情形予以減輕或從輕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在應對突發狀況時違反原則采取的行動,即在為保護財產利益而使得無辜的第三方遭受死亡或者傷病侵害的,都不能被認定為緊急避險行為,反而必須定性為故意犯罪。
然而,在量刑階段,我們仍可以依據保護的法律權益,對這類案件予以適當的減輕或者從輕判決。
避險過當負刑事責任嗎
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當事人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正在遭受危險。
2.必須是迫不得已、別無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
3.必須是為了避免合法權益遭受危險損害。
另外,根據本法第21條第3款的規定,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因為避免本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危險的損害而實行緊急避險。
4.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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