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是侵犯財產所有權之犯罪,其主觀目的為非法占有財物,但有雙重客體,即侵犯財產權,也侵犯人身權,只要出現取得財物與人身受到輕傷以上傷害兩項后果中的一項,就構成既遂。
網友咨詢:
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怎樣的?
山東朗耀律師事務所潘海律師解答: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兩種后果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未劫得財物不等于搶劫未遂。既未搶劫財物,又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的,屬于搶劫未遂。對于是否已經劫取財物的認定標準應當以被劫取財物是否脫離所有人、保管人控制,并且實際置于行為人控制之下。
山東朗耀律師事務所潘海律師解析:
犯罪是否既遂,既不是以是否達到了犯罪目的為標準,也不是以行為產生了行為人所追求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所要求的結果為標準,而是以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全部主客觀要件為標準。
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為基本構成要件,并未規定必須要以實際搶到財物作為搶劫犯罪構成要件,是否構成搶劫罪是由犯罪分子的主觀罪過和客觀犯罪行為的內容與特點所決定,其犯罪客體表現為雙重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權利,又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只要該行為具備了取得財物或嚴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兩者之一的,就可以認為其已經具備了搶劫犯罪構成全部要件從而構成既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潘海律師簡介
潘海,山東政法學院法學畢業,執業律師!曾任職于多家銀行、國企,擔任高管!對于不良資產、資產管理、金融保險、刑事合規、民間借貸、基金證券、融資擔保、保理及高端商事業務積累了大量的案例和經驗!
一、搶劫罪是一種惡意攻擊別人的經濟世界,導致了人身安全有了危險世界,這也是行為慣犯,而且也是動機結果犯。
一個犯罪的人物已經擁有犯法思維,有了行動就是結果犯,成為行動就是行為犯,導致了他人危險,就是在劫難逃的壞蛋。
搶劫犯就是現實路上的罪大惡極,造成了現實恐慌,而且危害他人安全,襲擊別人財產,這也是犯罪世界的結果犯,有了行為就是法律追究的罪犯。
一種行為成為法律打擊的言行舉止,說明行為已經犯罪,一種結果已經成為法律通緝的行為方式,證明存在早已犯法。
二、行為犯是一種犯罪方式,結果犯是一種犯法途徑,搶劫犯就是運用了行為犯罪,創造了結果犯法。
搶劫是縱容自己犯罪,比如為了截獲錢財,使用了犯法方式的行為獲得不義之財,這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方式,應該被逮捕。
任何搶劫方式都是不能原諒的犯法行為,結果就是咎由自取的牢獄之災。
對待搶劫犯有不同的處罰方式。比如僅僅是小偷方式的犯罪,根據錢財多少定罪。
比如是慣犯行為,而且有殺害別人的案例,那么犯罪現象嚴重,不但錢財多少定罪,而且傷害他人已經構成犯罪,會被法律雙向定罪。
三、搶劫犯不管他人死活搶劫,行動就是犯罪結果,行為就是犯法方式,這是不被法律允許的事實,搶劫犯是真實犯。
所有犯罪都是預謀已久的犯罪,這就是行為犯意識的犯罪方向,已經成為結果犯。
一切犯罪都是盯住了潛逃方式,這就是行為犯習慣了犯罪事實,已經變成結果犯。
搶劫犯出動搶劫,這是引動犯罪成為真實犯罪,這也是行為犯罪的后果犯罪。
搶劫犯應該是事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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