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行政追償的條件是什么?
(1)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向賠償請求人賠償了損失;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對加害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行政追償的形式
追償的形式主要是國家先向受害人賠償,然后責令致害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支付賠償費用,即“先賠后追”的方式。這種方式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縮,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職權。
行政追償的原則
(1)追償金額的范圍以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為限;
(2)追償金額的大小要與過錯程序相適應,同時考慮被追償者的薪金收入。
行政追償權人
(1)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導致行政賠償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追償權人;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人員違法行使行政授權。
《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求償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追索權與賠償權沒有可比性。賠償權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類似于在車禍中受傷,受害者對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有需求。賠償權: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遭受財產損失,也有權向商家索取賠償。
一、行政追償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根據行政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的不同,可以把行政賠償分為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和侵犯財產權的賠償。
(一)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是指《國家賠償法》第4條前3款規定的行為以外的行政違法行為,例如:
1、行政機關對公務員作出的獎懲任免決定違法,從而損害了該公務員的財產權益;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企業、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經營自主權造成財產權益損害;
3、行政機關違法發放許可證,造成申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益損害的;
4、行政不作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益損害的。
二、行政追償的原則
(1)追償金額的范圍以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為限;
(2)追償金額的大小要與過錯程序相適應,同時考慮被追償者的薪金收入。
行政追償權人:
(1)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導致行政賠償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追償權人;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人員違法行使行政授權。
總的來說,行政追償的適用條件有兩個:行政追償的前提是國家承擔了賠償責任,這是國家行使行政追償權的必要條件;行政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國家行使行政追索權的主觀要件。
一、行政追償的概念和條件是什么?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其賠償范圍是: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
(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的的的的(7)違法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8)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行政追償的概條件是:
(1)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向賠償請求人賠償了損失;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對加害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行政追償的形式
追償的形式主要是國家先向受害人賠償,然后責令致害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支付賠償費用,即“先賠后追”的方式。這種方式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縮,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職權。
二、政追償的原則是什么?
(1)追償金額的范圍以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為限;
(2)追償金額的大小要與過錯程序相適應,同時考慮被追償者的薪金收入。
行政追償權人
(1)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導致行政賠償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追償權人;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人員違法行使行政授權。
綜上所述,行政賠償中的追償權對被追償者來說是一種重大過錯行政責任,是為了抑制其違法行使職權,平衡國家和公務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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