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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損害賠償(general damage的意思)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3-29 10:00:23

約定損害賠償金過低怎么樣處理

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若違約金計算過低或過高,如何處理?實踐中需遵循以下原則。首先,若當事人未提出違約金計算標準的過失,法院應依據合同約定計算違約金。其次,若當事人提出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雙方可協商解決,達不成協議時,法院可參照同類案件違約金中等標準確定。再次,對于概括違約金,若一方僅部分或不完全履行,提出違約金過高,法院可依據《民法典》第585條調整違約金。依據此條,若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法院或仲裁機構可根據請求增加;若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可適當減少。處理原則旨在平衡雙方權益,確保違約金合理,兼顧合同履行與違約損失的實際情況。

2023年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人身損害賠償8級傷殘的賠償標準是: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客觀: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殘疾者的誤工費的生活補且費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后由侵害人賠償生活補助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年度賠償標準筆者認為,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年度賠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及侵害人應承擔的責任大小這三個要素來確定。首先,殘疾是指受害人身體遭受嚴重侵害,導致其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甚至完全喪失。侵害他人健康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賠償損失,使受害人獲得補償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目的之一。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的規定,則受害人因致殘喪失全部勞動能力又無收入的,侵害人應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賠償;受害人仍有收入的,但收入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的,由侵害人補足到這一標準;受害人的收入相當于或者高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的,侵害人則可以不予補償。誠然,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者與部分正常人相比較,由于受教育程度和掌握勞動技能等因素的差異,殘疾者致殘后的收入可能仍然高于部分正常人的收入。但受害人致殘所造成的身體上傷害和精神上損害,必然影響可得利益和期待收入。受害人的收入相當于或者高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的,侵害人則可以不予補償,顯然與法相悖。另外,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通常被理解為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標準,明顯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再者,受害人致殘后的收入可能千差萬別,當事人舉證難,法官認證更難。因此,筆者主張,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年度賠償標準,應當參照《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作為確定賠償標準的基礎。而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亦應當以統計部門上一年度的統計報告為依據。其次,侵害人之所以要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因為殘疾者的身體遭受侵害人的傷害,部分機體喪失功能,從而喪失了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對于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者而言,仍然可以從事與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自食其力能力,侵害人應承擔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由于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區別。因此,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是確定賠償標準的又一關鍵因素。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法定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參照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在審判實踐中,可將殘疾等級界定為賠償標準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系數分別為1至0.1。再次,在損害賠償訴訟中,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情況是一種常見現象。受害人的過錯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受害人的行為誘發了損害的發生。如由于受害人惡語傷人,使侵害人情緒激動而動手致傷受害人。如果沒有受害人的誘發因素,損害就不會發生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二是受害人的行為與侵害人的行為合致產生了損害的發生。如受害人突然橫穿公路,使司機來不及剎車或判斷失誤,造成損害發生。三是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后,未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的擴大,致使其損害的擴大。如受害人及其親屬放棄治療、拒絕就醫等。在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由侵害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因此,侵害人應承擔的責任大小也是確定賠償標準的另一重要因素。綜上所述,筆者將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年度賠償標準概括為: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傷殘等級)分為十級,一至十級所對應的賠償系數分別為1至0.1。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以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為基礎,根據傷殘等級所對應的系數和侵害人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賠償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年度賠償標準=當地居民年度平均生活費×被害人傷殘等級對應系數×侵害人責任%。

我國的國家賠償包括

國家賠償項目有: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具體有:
(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一、我國的國家賠償包括哪些?
《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批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呵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
二、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情形的含義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9條具體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六類事項,對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沒有規定。該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73條第2款、第273條第2款、第279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六種情況之中,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性質有一定的差別。其中,個人行為和公民自傷和自殘的行為,均不符合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屬于國家賠償責任不成立的情形。第(6)種情形是一種概括式規定,實際上是為擴大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提供便利條件。無論是從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還是從提高司法機關的執法水平來看,應當認為,凡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國家都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概括式規定并不可取。
(二)因公民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在理解國家賠償法的這一規定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必須是被害人本人故意作虛構供述,或者偽造有罪證據。如果司法機關因某一公民提供偽證而錯誤羈押或錯判了另一公民,國家的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
第二,必須是公民自愿虛偽供述或者偽造證據。受害人虛偽供述或者偽造證據時往往具有不正當的目的。因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威脅、引誘實施這種行為的,構成國家的違法行為,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因公民自己的過失致使其被司法機關錯誤羈押的,國家不能免除賠償責任。,人民無意中作出了誤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認為其有罪的行為,沒有故意,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第四,如果損害部分由受害人故意作為所致,部分由國家違法所致,則國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三) 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按照國家賠償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l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眷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實施犯罪行為而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包括:
(1)犯罪時不滿14周歲的;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行的;
(3)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的。
一般來說,對于冤假錯案,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之后,是可以請求得到國家賠償的,此時,若是導致他人的生命受損,即使不提出賠償,國家機關也會罷免相關公職人員的職務,并且會判處一定的處罰,比如支付罰金等。

常見的租房糾紛分為幾類?

1、損害賠償糾紛。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2、租金支付糾紛。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糾紛。3、其他糾紛。房地產租賃除前述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糾紛外,還有諸如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轉租糾紛、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以及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致使承租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糾紛等。

一、房屋租賃糾紛分幾種類型
具體來說,房屋租賃糾紛可以概括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損害賠償糾紛

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如下幾種:

1、房屋損壞賠償;

2、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

3、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

(二)租金支付糾紛

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后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

1、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么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2、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并解決,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3、解除租賃合同。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系。

(三)其他糾紛

房地產租賃除前述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糾紛外,還有諸如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轉租糾紛、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以及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致使承租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糾紛等。

二、房屋租賃糾紛歸哪個部門管

首先可以找當地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解決,也可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問題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房糾紛的處理辦法:

1、租房糾紛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可以尋求一位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作為見證人。

2、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請求調解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3、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 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發生房屋租賃糾紛,目前也有不少當事人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規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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