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行政拘留,拘留三天了,人在拘留所;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三天了,人在看守所。無論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拘留期間,人都不在派出所。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拘留所條例》
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并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最短為三天。雖然刑事拘留是臨時性的強制措施,但是由于偵查案件需要一定的時間,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最短約為三日。具體來說,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刑事拘留的最低下限。如果案件確實簡單,而且公安機關經過查證之后,發現犯罪事實并不屬實,這時候當然可以立即決定釋放涉嫌犯罪的當事人。因此,刑事拘留最低約為三日,但是有特殊情況的話,時間甚至會更短。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刑事拘留沒有法定的最低下限,但是刑事拘留有法定的最高上限。根據九十一條的規定,刑事拘留最高不得超過37日,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約為14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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