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是中國政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關系由《刑事訴訟法》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擴展資料: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國家的政法機關。它們總的任務是打擊敵人,懲治犯罪,保護人民,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三個機關既分工負責,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機關,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在刑事訴訟中,有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權力。比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勘驗作案現場,檢查、搜查犯罪嫌疑人,搜查可能隱藏罪犯、罪證的處所;扣留物證、行證進行鑒定,對應當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等。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檢察院有權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有權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在審判階段,檢察機關派人出庭支持公訴,并且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
檢察機關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行使偵查權,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行使檢察權。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它的任務是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決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適用刑罰,以及適用哪一種刑罰。
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可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有權做出判決或裁定。 判決或裁定生效后,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檢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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