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立功
立功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行為。
一、減刑的幅度
1、減刑雖有總量限制,但每次減刑還應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幅度內,避免一次減刑幅度過大。減刑的幅度應當根據不同的刑種和刑期加以確定;
2、對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
3、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
二、自首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犯罪人自動投案。指犯罪事實或犯罪人尚未被發現,或者已經發現犯罪人但未采取訊問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犯罪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承認自已實施了犯罪并聽候處理的行為。對于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的行為;
2、自動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機關坦白自己的罪行。因此,投案后必須自動直至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多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后才被迫交代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必須接受國家的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犯人檢舉立功減刑多少
犯人檢舉立功能減刑,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減刑后的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以下期限: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不得少于十三年;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減為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年。
具體來說,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人,若其檢舉立功,減刑幅度可能達到基準刑的20%,但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至少須達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人,檢舉立功的減刑幅度同樣可為基準刑的20%,但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至少須達到十三年。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若其在緩期執行期滿后,根據法律規定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幅度可達基準刑的20%,但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至少須達到二十五年。若其被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幅度同樣可達基準刑的20%,但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至少須達到二十年。
綜上所述,犯人檢舉立功確能減刑,但減刑幅度不超過基準刑的20%。同時,減刑后的實際執行刑期須滿足上述規定。法律依據為《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
檢舉別人就立功了嗎
檢舉別人是否等于立功?答案是肯定的。一旦行為人揭露他人的罪行并被證實,這即被視為立功行為。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對被告人的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對于有立功表現的被告人,法律允許從輕或減輕其刑罰。這意味著,通過提供關鍵信息或線索,協助偵破案件,被告人的刑罰將得到適度減輕。這一原則旨在鼓勵罪犯揭發犯罪行為,共同維護社會秩序。
如果被告人的立功表現特別顯著,比如對偵破重大案件起到關鍵作用,法律允許在量刑時進一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罰。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積極貢獻的肯定,旨在激勵更多人參與到維護法律和社會正義的行動中來。
綜上所述,檢舉他人確實可以被視為立功。這種行為不僅有助于揭露犯罪,還能夠對被告人的量刑產生積極影響,鼓勵更多人參與維護法律和社會秩序。法律對此類行為給予肯定,并提供了相應的獎勵機制,以期實現社會正義的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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