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不是就可以抓人了
法律主觀:
一般不是一立案就馬上抓人的。
立案和抓人是兩個程序,也是兩件事,立案是對案件而言,抓人是對嫌疑人而言。所以兩者本身沒有必然的因果,主要看司法手續(xù)是否完備。
一般立案之前都會有些取證工作的,也就是說證據(jù)搜集的差不多了才會立案。
立案的同時,針對案件嫌疑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逮捕證或者是直接拘留、傳訊。
法律客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zhí),并將受案回執(zhí)交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lián)系或者拒絕接受回執(zhí)的,應當在回執(zhí)中注明。
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多久能抓人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在看守所了。3、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nèi)轉(zhuǎn)捕。
我們經(jīng)常在電視上看到警察去抓犯罪嫌疑人,覺得很精彩很容易,其實不然。電視上的只是輕描淡寫,實際情況下警察抓人也是需要一定的過程的,比如發(fā)生一個案件,要先立案,然后才有抓人,那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多久能抓人呢?一、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多久能抓人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jīng)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nèi)轉(zhuǎn)捕。
二、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構(gòu)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guī)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fā)現(xiàn)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fā)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jié)、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qū)徖砘顒觼斫鉀Q。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fā)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jīng)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fā)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guī)定,雖有犯罪事實發(fā)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jīng)過特別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多久能抓人?這并沒有定論的,因為刑事案件的類別不同,處理的方式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具體立案之后多久能抓人這也要根據(jù)具體的案情來定,一般來說我們的公安機關在處理案件時都會有一個大致的計劃。
刑警隊立案后多久會抓嫌疑人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一般就會立即抓人。但是也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在看守所了。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jīng)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刑律,構(gòu)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jù)證明,并非毫無根據(jù)。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gòu)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quán)。
公安機關立案的程序: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jīng)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diào)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fā)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diào)查后,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公安機關可以立馬抓人。也就是說偵查程序開始的時候,嫌疑人已經(jīng)在拘留所等待庭審了。在拘留所期間,嫌疑人可以和自己的律師談話,也可以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申請取保候?qū)彙?br>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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