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
(二)申請人
(三)被申請人
(四)法定代表人
(五)申請事項
(六)復議請求
(七)事情和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控告人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可以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申請立案監督。 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在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則應當立案,如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則不予立案,并且需要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應當按照 管轄 范圍, 立案偵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 自首 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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