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倍賠償的適用范圍是食品生產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適用十倍賠償,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可以要求價款十倍賠償。
法律客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從這條懲罰性條款中可以看到,加倍賠償適用的前提是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確實有欺詐行為,并且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明確請求加倍賠償時,才能按購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進行索賠。根據《消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第1條中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消費者的約定或者向消費者做出的承諾履行義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或者經營者向消費者做出承諾的,約定或者承諾的內容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并嚴于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按照約定或者承諾履行;約定或者承諾的內容不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由此看出,假一賠十是在經營者明確承諾的前提下,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才能夠按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0倍索賠。綜合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如果商家沒有假一賠十的承諾,消費者就沒有索賠10倍的權利。消費者在行使其權利的同時,應當嚴格遵照法律法規執行,這樣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食品安全有問題要求的賠償具體如下:
1、消費者在消費時,發現有異物的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到醫院檢查治療,可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受到的損失;
2、除了賠償損失外,賣家還需要向消費者支付食物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需支付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視為一千元,無需處罰。
食品安全的標準具體如下:
(1)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5)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6)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7)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
(9)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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