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盜竊案可以和解嗎
盜竊罪可以和解,但不等于私了,這屬于刑事案件。
被告人自愿認罪、真誠悔改,并與被害人合法、自愿的達成和解,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人民法院根據對被告人從寬處理的制度。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依據法律規定,除累犯外,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是可以依法進行刑事和解的。當事人和解的條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
2、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
3、被害人自愿達成和解。
因此,對于盜竊數額達到立案標準而情節并不嚴重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努力與受害人達成和解,但情節嚴重、盜竊數額巨大的盜竊罪是不能通過和解諒解,而撤銷案件免于起訴或免于處罰的,此時,和解或諒解只能作為量刑過程中減輕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刑事盜竊案立案標準一般是:只要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的價值在1000元到3000元以上的,那么就會構成盜竊罪,會被公安機關立案追訴。犯該罪的,會被人民法院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還存在其他嚴重情節的,會被人民法院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派出所可以刑事和解撤案規定
法律分析:輕傷案件和解,公安機關不可以撤案。故意傷害造成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只有符合條件的才可以撤銷。因此為刑事公訴案件,受害人是沒有撤銷的權利的,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結果,不構成刑事案件的才能撤銷案件。行為人與受害人和解,達成和解協議,是可以考慮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諒解書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
區別性質不一樣, 刑事和解 協議是談賠償問題的, 刑事諒解書 是對犯罪行為的諒解作出的聲明。還有一點區別在于,刑事和解協議是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需要雙方簽字,但刑事諒解書是單方作出的,不需要另一方簽字。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下列 公訴 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 刑法 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 (二)除 瀆職犯罪 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過失犯罪 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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