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刑訴法來看,公檢法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人自首,都應當接受。也就是無論是否在其職能管轄范圍內都必須接受,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絕,會幫你移送主管機關處理的。按照一般情況來看,由公安機關來受理。如果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后認定,不進行立案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你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受理的部門是公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17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屬于一般主體。
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雖已年滿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人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擴展資料:適用范圍:
處罰規定只適用于誣告陷害罪既遂,而誣告陷害罪之預備、未遂和中止都規定在刑法總則之中,因此探討誣告陷害罪之預備、未遂和中止的處罰,必須結合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
依照刑法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43條的規定,對于誣告陷害罪預備,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誣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誣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如果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除上述規定之外,刑法總則規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罰具體適用制度也能適用于誣告陷害罪。
就自首而言,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刊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就立功而言,刑法第68條明文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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