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緩刑
法律分析:緩刑
(一)緩刑的適用主體
緩刑是一種較輕強度的刑罰執行方法,因此適用的對象也只能是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這類犯罪分子大多主觀惡性不大,事后能及時認識罪行,適用緩刑完全能夠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我國刑法也明確規定了緩刑適用的對象為被判刑罰較輕刑種(拘役、有期徒刑)和較短刑期(不超過三年)的犯罪分子。而對于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的嚴重刑事犯罪分子,被判處的是較重刑罰,刑期也是較長的。適用執行強度較輕的緩刑,根本達不到懲罰犯罪分子的目的,因而不能適用緩刑。
(二)緩刑的適用范圍
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緩刑適用的范圍。這個范圍內的犯罪人員的罪刑與緩刑執行是相適應的,通過緩刑的執行,讓他們在社會監督之下進行改造有利于犯罪人員的家庭穩定,有利于促進犯罪人員更好的改造。還可以讓他們創造出物質財富,避免大量捕人,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這也體現了刑罰經濟原則。
(三)緩刑的適用條件
1、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我國刑法規定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至于再危害社會是我國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這也是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認定犯罪人將來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主要根據兩方面:一是犯罪情節,二是悔罪表現。
2、緩刑適用的客觀條件。犯罪情節是犯罪行為發生時客觀存在的狀態,是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可能再改變。這種行為狀態對社會危程度的輕重客觀性較強,容易被法官認識,同時也是犯罪構成的重要要件、司法實踐中考慮相對較多的因素和司法活動中必須查明的情況,因而用犯罪情節這一客觀存在的條件衡量是否適用緩刑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司法實踐中也易于操作。只要犯罪情節輕微就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3、緩刑適用的主觀條件。犯罪行為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犯罪行為人對這些客觀事實持何種態度,有何種表現是刑事審判活動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只有犯罪分子真正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這種危害性的主觀愿望和客觀行為表現,才能說明犯罪分子已從中汲取了教訓。這對犯罪分子進行教育、改造有著直接的、積極的影響。因而悔罪表現這一主觀因素可以作為評判刑罰執行方式輕重的依據,決定著是否適用緩刑。
4、緩刑適用的身份條件。即罪犯人身方面的限制。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因為累犯成立的本身,已經表明罪犯自身惡性很深、屢教不改,當然不能再適用緩刑。
5、緩刑適用的預測條件。對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預測的結果直接關系到緩刑的適用。可以通過對被告人家庭情況、個人成長經歷、周圍環境、工作情況、精神狀態、身體狀況等進行充分了解,逐項評價,結合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犯罪分子犯罪前的表現、信用程度和犯罪后的思想語言、罪行交待、認識程度、悔改表現等主觀方面及客觀行為表現,進行預測。預測評價結果達到了規定的人身危險性低值界限才可以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刑事案件中哪些情況會判緩刑?
刑事案件中判處緩刑的條件包括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這三類人群;以及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四種情況。而判處監外執行需滿足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等三個條件。 具體法律條款可參照以下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溫馨提示: 1、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2、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 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緩刑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緩刑是一種法律制度,指的是法院在判決被告人有罪后,暫緩執行判決的一種特殊處理方式。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被告人的刑罰,同時也能夠為被告人提供更多的改造機會,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那么,緩刑的適用條件和范圍是什么呢?
一、適用條件
1. 犯罪行為輕微
緩刑適用的首要條件是犯罪行為輕微。一般來說,輕微的犯罪行為指的是刑法中規定的輕罪和部分情節較輕的罪行。對于嚴重罪行,法院一般不會考慮緩刑。
2. 無前科或有前科但未達到法定累犯標準
被告人無前科或有前科但未達到法定累犯標準是緩刑適用的另一個重要條件。如果被告人有前科且達到法定累犯標準,法院將不會考慮緩刑。
3. 有悔罪表現
被告人有悔罪表現也是緩刑適用的一個條件。如果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悔過,并且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法院會考慮給予緩刑。
4. 有法定的緩刑期限
緩刑適用的最后一個條件是有法定的緩刑期限。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緩刑期限為一年至五年不等。
二、適用范圍
緩刑的適用范圍是比較廣泛的,幾乎包括了刑法中規定的所有罪行。但是,對于某些罪行,法院會更加謹慎地考慮是否適用緩刑。
一般來說,緩刑適用的罪行包括:盜竊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交通肇事罪、走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但是,對于危害社會安全性較大的罪行,如販賣毒品罪、強奸罪、搶劫罪等,法院一般不會適用緩刑。
總之,緩刑的適用條件和范圍是比較明確的。如果被告人符合適用條件,法院會考慮給予緩刑,以便更好地改造被告人,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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