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引誘他人犯罪行為犯法嗎
故意引誘他人犯罪行為是犯法的,是屬于教唆犯罪的情形,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教唆犯罪判刑如下: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則盯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教唆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須有教唆之故意,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實行,為教唆者所能預見,倘不能預見者,則非故意,對于其犯罪行為,自不成立教唆罪;
2、須有教唆之行為,教唆罪在客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無加以限制;
3、須被教唆者為特定之人在煽惑罪所煽惑者,為多數之不特定人;
4、須被教唆者為有責任能力,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斷之能力為限。
綜上所述,故意激怒他人引誘他人犯罪的,是屬于教唆犯罪的情形,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于教唆犯應分清作用予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認定為從犯(也有可能成立脅從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誘導未成年犯罪怎么判刑
從重處罰。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引誘未成年犯罪
引誘未成年犯罪,怎么量刑要看引誘的罪名,教唆他人實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論處。如引誘未成年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最高可以判死刑。引誘、教唆犯罪是指故意誘導、唆使他人犯罪的行為。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強,易受引誘、教唆。引誘,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既對社會造成危害,也對未成年人身心造成危害,是情節惡劣的犯罪。
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為要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未成年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罪,教唆者和被教唆者之間即構成共同犯罪,按照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被教唆的未成年人沒有犯被教唆罪,教唆者要獨立對自己的教唆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教唆他人實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論處。是否構成教唆犯需要先做出專業的認定才行,而此時雖然教唆的人實際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但也是要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同時如果被教唆的人屬于尚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這種情況下則就會對教唆犯從重處罰。
二、對教唆犯從輕處罰的情況有哪些?
1、教唆犯的教唆,對被教唆人沒有起到促成犯意,實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沒有實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沒有實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為沒有造成直接的犯罪結果;
2、被教唆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論哪一種情況,都是教唆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上述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規定“可以”,是因為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實際情況復雜,對于教唆犯不能一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從輕或減輕
三、應該怎么來認定拐騙兒童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所謂“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并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教唆犯是什么
法律主觀: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關于《 刑法 》第29條的教唆犯,是一個重點、難點問題。教唆犯的實質是本人并不親自實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或者強化他人的犯罪意圖并促使其實施犯罪。 教唆犯的特征可以用獨立性與從屬性相統一表述:教唆犯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只要實施了唆使他人的犯罪的行為,就屬于犯罪行為而構成犯罪,不論他人是否接受和是否實施;從屬性表明教唆犯的定性一定程度上依賴于被教唆者:構成何歷時要看教唆的具體內容(而不能籠統地定教唆罪),是否是既遂要看被教唆者實施該教唆之罪到何種程度。 總的說來,對于教唆犯應注意以下幾點: 教唆的對象應當是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是間接正犯問題。并非所有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都屬于 共同犯罪 中的教唆犯,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依據該分則條文的具體規定定罪處罰,不能適用總則關于教唆犯的規定。 綜上所述,對于教唆未遂也是屬于共同犯罪的,如果教唆沒有成功的,會對照教唆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特征是具有獨立性,不管他人是否接受教唆和實施,教唆者都是會被認定為該罪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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