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于減刑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減刑屬于特赦、假釋和暫時出所執行三種情況之一,具體條件和程序由法律規定,需符合特定條件,一般需要服刑表現好、認罪態度好、沒有新的犯罪行為等。
減刑是刑罰執行中激勵服刑人員改造、重建自我、回歸社會的一項政策措施。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可能通過特赦、假釋和暫時出所執行三種情況之一獲得減刑。具體條件和程序由法律規定,一般需要服刑表現好、認罪態度好、沒有新的犯罪行為等。其中,特赦是國家對服刑人員進行集體寬恕的一種行政行為,通常發生在特定的節日、紀念日等具有特殊意義的日子。假釋則是國家依照法定程序經行政機關決定將服刑人員提前釋放出獄,緩刑執行剩余刑期的一項行政行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暫時出所執行,則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根據醫療、年老、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將罪犯暫時釋放并由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管理和教育。
怎樣才能獲得減刑?要獲得減刑,需要服刑表現好、認罪態度好、沒有新的犯罪行為等,同時需要滿足特定的法律規定和程序。具體包括:1. 刑期到達某一階段或者服刑一定年限后,符合特定減刑條件的罪犯可以提出減刑申請。2. 刑事裁決作出后,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沒有新的犯罪行為,可以由監獄適當提前向有關部門申請減刑。3. 罪犯患有重病、年邁等,在醫院接受治療期間可以由監獄適當向有關部門申請減刑??傊瑴p刑是一項不容易獲得的政策措施,需要罪犯積極改造、認真悔過,同時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規定和程序。
減刑是一項旨在推動罪犯改造、回歸社會的政策措施,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和程序進行。罪犯要積極改造、認真悔過,沒有新的犯罪行為,才能獲得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認真悔罪,表示進一步改造的,有關機關可以其表現依法予以減輕或者減免處罰。
關于減刑的最新規定
減刑的最新規定包括:
1. 減刑的條件和程序更加明確和嚴格。
2. 對減刑的次數和幅度進行了限制。
3. 加強了對減刑的監督和管理。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減刑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防止濫用和不當使用。
首先,新規定明確了減刑的條件和程序。罪犯必須表現出良好的改造表現和認罪態度,且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才能被考慮減刑。同時,減刑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和評估程序,確保公正和公平。這樣可以避免因為不明確的條件和程序而導致的濫用和不公。
其次,新規定對減刑的次數和幅度進行了限制。罪犯在服刑期間只能獲得一定次數的減刑,且每次減刑的幅度也有限制。這樣可以避免罪犯通過多次減刑而過早地獲得自由,保證了刑罰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最后,新規定加強了對減刑的監督和管理。監獄管理部門必須對減刑的審核和評估工作進行監督,確保公正和公平。同時,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對減刑工作進行監督,增加了透明度。
總之,新的減刑規定更加明確、嚴格和監督有力,有利于保證刑罰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維護了社會公正和司法權威。
2021年三類罪犯減刑新規定
中央政法委出臺《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嚴規定了三類罪犯——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考察其是否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而且應當考察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判死緩入獄后,減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
法律依據:
《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
一、從嚴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
1.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以下簡稱三類罪犯)減刑、假釋,必須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標準。
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考察其是否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而且應當考察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對三類罪犯擬按法律規定的“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或者“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認定為“立功表現”的,該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并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對三類罪犯擬按法律規定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該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并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擬按法律規定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該重大貢獻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并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勞動成果。
2.對三類罪犯與其他罪犯的計分考核應當平等、平衡。在三類罪犯計分考核項目和標準的設計上,不僅應當考慮對其他罪犯教育改造的普遍性要求,而且應當考慮對三類罪犯教育改造的特殊性要求,防止三類罪犯在考核中比其他罪犯容易得分。進一步限制、規范三類罪犯的加分項目,嚴格控制加分總量。對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加分的,不但不能加分,還要扣分。司法部應當根據上述要求,抓緊修改罪犯的計分考核辦法。
3.對依法可以減刑的三類罪犯,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確有阻止或檢舉他人重大犯罪活動、舍己救人、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4.對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必須從嚴把握嚴重疾病范圍和條件。雖然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但經診斷在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或者自傷自殘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5.從2014年1月開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單位,各地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不得明顯高于其他罪犯的相應比例。中央政法相關單位應當積極指導和督促本系統落實相關比例要求。
新的監獄減刑、假釋政策。謝謝
一、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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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z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ㄈ┯邪l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ㄎ澹┰诳褂匀粸暮蛘吲懦卮笫鹿手?,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ㄒ唬┡刑幑苤?、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修正案(八)對減刑的修正
1、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條)
二、假釋
根據中國《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法定的對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于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ǘ┓ǘǖ膶嵸|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犯罪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 為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
第二、 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的假釋。
?。ㄈ┓ǘǖ男塘P執行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我國《刑法》第81條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并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政治斗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于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其他特殊情況。
?。ㄋ模┎荒苓m用假釋的情況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么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氨┝π苑缸铩背松鲜隽信e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對于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82條規定,對于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刑法修正案八對于假釋的相關修正】
十七、將刑法第八十五條修改為:“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十八、將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1] 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br /> (注)對于與修八相沖突的規定按照修八的規定執行,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號開始實行。
刑法修正案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修正案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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