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是指行為人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權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申辯和辯解,包括有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指定辯護三種類型。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法律分析:辯護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1、自行辯護是指被告人自己為自己所作的辯護。2、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充當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3、指定辯護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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