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情形應當停止執行死刑
停止執行死刑情形有: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懷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刑法的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
在我國刑法中 停止執行死刑 的情形有:發現判決有錯誤的;罪犯正在懷孕的;執行前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其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能需要改判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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