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調查代表對違法主體的違法事實基本認定,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并正式啟動調查程序。
立案調查是紀委常用說法,指國家工作人員(黨員)涉嫌違紀問題,由紀委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措施是兩規,查實后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如涉嫌犯罪則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立案調查有四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
2、有明確的違法主體;
3、達到法律規定的處罰條件(刑法和行政法規不同);
4、屬于該機關管轄范圍。
擴展資料:
一、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
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紀委立案調查與雙規:
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采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
“雙規”一詞出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是中國共產黨在進行紀律檢查方面調查的一個措施,是指共產黨黨員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前的黨內調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種隔離審查。
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調查人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雙規通常用于查處共產黨員中的腐敗分子(但也有“雙規”被違規使用在非黨員的農民身上的報道)。
被雙規的官員通常被從家或辦公室帶走,或在參加會議時被限制人身自由。雖然是說在規定的時間,但是并沒有明確的時間。通常規定的地點是賓館等地。
被雙規人士未清楚說明事件前不能離開。我國可以長時間拘留審查疑犯。但是后來扣留不能超過24小時。但是對于一些政府官員來說,如果24小時一到就放人。
他們可以銷毀證據,串聯同謀。這個漏洞是通過雙規來彌補的。對于共產黨官員,規定地方,規定時間交待問題。
三、雙規與刑事強制措施:
對黨員采取的“雙規”措施不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對于“強制措施”的種類有明確的規定,包括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并無“雙規”一說。
“雙規”只是各級黨組織對違紀黨員采取的一種強制手段,與刑法意義上的“強制措施”是有區別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立案調查
法律分析:立案調查是紀委常用說法,指國家工作人員(黨員)涉嫌違紀問題,由紀委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措施是兩規,查實后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如涉嫌犯罪則移送司法機關。
立案偵查是公安或檢察機關常用說法,指嫌疑人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是采取拘留逮捕監視居住等法律措施,查實后移送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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