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流程有哪些?
一般刑事案件流程包括三個階段:偵查階段(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和逮捕)、審核階段(主要是審核犯罪事實證據和其他相關材料)、審判階段(對結果進行宣判)。
一、一般刑事案件流程有哪些? 刑事案件一般流程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偵查權一般由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機關偵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與案件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院接到案件后,將對現有的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條件,將向法院起訴。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二、刑事案件最新量刑標準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修訂后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規定: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一)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二)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三)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四)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五)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六)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七)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八)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九)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十)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十一)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般不少于3個月。 (十二)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十四)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五)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刑事案件一般流程主要有三個階段:第一是偵查階段,第二是審查階段,第三是審判階段。如果對于法院的審判結果不滿意,可以向高一級的人民法院進行上訴,一般二審的期限是一個月。
刑事案件處理的全部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處理的全部流程,通常認為從立案開始到執行結束,這其中,包括三個主要的流程。第一階段:稱之為偵查階段,第二階段:稱之為審查起訴階段第三階段:稱之為審判階段其中,偵查階段是由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的偵查機關為主導,來對案件進行偵查和調查。審查起訴階段,它的主導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主要做兩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那么在審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或者說可以不起訴的,依法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若審查記為案件證據已經充分了,那么移送到法院進行起訴。第三個階段,就是我們說的法院審判階段。在院法審查階段他的主導機關是人民法院。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即告終結。所以說我們刑事案件處理的全流程是從立案開始一直到執行結束。期間包含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三個不同的訴訟階段。
刑事案件辦案程序
刑事案件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審判這幾個流程。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
一、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到律師事務所辦理案件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法律咨詢,與偵查機關交涉。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家屬的法律咨詢,將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予以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有權對偵查人員的詢問筆錄進行核對和修改;對于偵查機關的鑒定結論有被告知和對鑒定提出異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權利等。
2、向偵查機關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進展情況,對涉嫌的罪名和量刑進行詳細分析。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在會見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的相關情況以后,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4、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羈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以外,包括家屬在內其他人員均不得會見。因此,律師此時介入可以穩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緒,傳達家屬的關心。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尋找案件的突破點。
5、會見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
6、代理申訴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人員違法侵犯人身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律師可代理其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二、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律師事務所辦完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檢察院發函及授權委托書,通知檢察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查閱、摘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
律師有權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及其它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鑒定性文書。
3、與犯罪嫌疑人通信和會見。
律師可以直接獨立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制作律師會見筆錄。
4、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申請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6、經檢察院許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7、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8、向檢察機關提出交換意見。
三、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法院審判階段
自案件移送到法院之日起,被告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律師事務所辦完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審階段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法院發函及授權委托書,通知法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審查本案是否屬于收案法院管轄。
3、查閱、摘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案件材料應當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查閱案件材料時,我們將主要關注:
1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情節,包括犯罪時間、地點、主觀目的、手段、后果等;
2被告人無罪、罪輕、自首、立功的事實和材料;
3鑒定材料的主體、內容是否合法,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4被害人的傷殘或損失情況;
5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手續是否齊備;
6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訴是否影響本案定性;
7證據是否合法,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8其它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4、通信和會見犯罪嫌疑人。
1被告人收到起訴書的時間;
2被告人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認可;
3是否有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事實或線索;
4是否存在超期羈押的情況;
5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6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流程,其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7告知被告人開庭時的注意事項;
8了解檢察院公訴人和法院法庭的組成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回避事由。
5、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申請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7、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8、經法院許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9、申請法院向檢察院調取認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材料。
10、出庭辯護。
1辯護律師在公訴人訊問、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發問被告人后,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不承認指控犯罪的,應問明情況和理由。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2對鑒定人、證人發問;
3對控方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4進行法庭辯論,提出辯護意見;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5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及時給予法律幫助,征求是否上訴的意見。
(二)二審階段
當事人或者檢察院上訴的,在當事人辦理了第二審委托手續后,擔任公訴案件第二審辯護人,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我們提供的服務與第一審相同。第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律師可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并可以提供新的證據。律師根據案件的情況,可以請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走的
刑事案件的完整流程是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首先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對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然后,公安機關對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然后,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最后,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
一、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的整體處理流程是:
第一階段: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報案,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啟動了。
第二階段: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關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后,確定本案陵配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在公安機關初查結束后,被害人和律師要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制等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將案件正式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破工作。
第四階段: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第五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之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后,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后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六階段:審判階段。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決定開庭審判。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睜鋒判決。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怎么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是,首先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對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然后,公安機關對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然后,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最后,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
三、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是怎樣的?
1、偵查先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反貪局等)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后如果認為有犯罪事實,也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審查起訴檢察院的公訴部門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經審查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準備起訴書,起訴到一審法院。3、一審法院對公訴機關起訴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然后做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4、被告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也可以抗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做出維持、改判或發尺早指回重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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