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的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確地履行職責,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該罪的量刑標準有:
1、犯玩忽職守罪的一般情節,依法應當判處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犯玩忽職守罪的嚴重情節,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徇私舞弊而犯玩忽職守罪的,情節一般的,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情節嚴重的,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
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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