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幾顆子彈犯法
私藏子彈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會判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私藏氣動力槍支量刑標準
對非法私藏槍支罪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體要看犯罪嫌疑人非法私藏的槍支數量及槍支類型,如果非法私藏軍用槍支,性質是很惡劣的,非法私藏軍用槍支在兩支以上的,量刑的起點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判處7年有期徒刑。
一、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立案標準:
1、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二、非法私藏槍支罪的處罰標準:
1、非法持有、隱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非法隱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火藥為動力發射槍支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其他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最高法定刑期為三年,刑法起訴期為五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私藏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非法持有槍支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持有槍支罪立案標準如下:
1、非法軍用槍支一支的;
2、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的;
3、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4、非法持有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的;
5、非法持有槍支零部件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的強制性規定,存在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
2、在主體上,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為一般主體,可能是年滿十六周歲并且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單位也有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3、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
4、在客觀方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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