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關于羈押期限規(guī)定,對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對于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逮捕期限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4、逮捕期限的重新計算對于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 計入辦案期限 。立案偵查階段是屬于案件的初始階段,因為公安機關不可能接到受害者的報案之后匆匆忙忙的就按照刑事案件來處理,有可能在受害者心里大不了的事情實際上就是簡單的民事糾紛。不過,嚴謹的來說,立案和偵查也是兩回事,立案有時間,偵查就不確定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批捕后,正常情況下公安機關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但是如果有符合《 刑事訴訟法 》所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的,經有權機關批準后,仍可以 延長羈押期 限,具體規(guī)定可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八條的內容。如果超過法律規(guī)定期限羈押的,不管超期時間長短,都屬于超期羈押?!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第一百五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法律分析: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因此,對大部分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偵查完畢;有些案情復雜、在兩個月內不能完成偵查任務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可以達到3個月?!鞍盖閺碗s、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是延長期限的前提條件。所謂“案情復雜”,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況比較復雜,如集團犯罪、一人多罪、取證涉及人員眾多等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一、羈押最長期限
1、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復核,嫌疑犯被羈押的最長期限是二十八個月加六天。逮捕后的偵查期限最長為七個月,審查起訴階段為一個半月。可退回兩次補充調查,每次一個月。補充偵查結束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每次一個半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二、刑事案件法院審理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一般是在受理后的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能超過三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必須得由法院批準。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審理案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處理案件的法院改變了管轄區(qū),那么改變后由該轄區(qū)的法院繼續(xù)審理,時間是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案件偵察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案情復雜不能按時結案的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延長時間。重大案件因為情況復雜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