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被判刑了會通知家屬嗎
法律主觀:
如果是 刑事拘留 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羈押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拘留通知家屬嗎
正常情況下會在刑拘以后的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家屬卻沒收到通知書,說明是性質比較嚴重的,正常情況下會在刑拘以后的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如果沒有通知家屬,有可能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公安機關認為通知家屬有礙偵查,可以不予通知。
法律分析
被刑事拘留沒收到通知書性質是比較嚴重的,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家屬沒有收到通知書可能是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當事人被公安機關拘留后,警察通常都會給家屬寄去拘留通知書。但是,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會給家里寄拘留通知書。拘留通知書可以直接交給近親屬,也可以寄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如果屬于寄到戶籍地派出所的這一種情況,視地理位置不同,郵件在途時間也不同,一般而言2個星期左右都是正常的)。 法律規定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犯罪等情況可以不寄通知書。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無法通知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于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被刑事拘留會通知家人嗎
被刑事拘留會通知家人,具體原因如下:
1、被刑事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應當通知家屬,但有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除外,要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再通知;
2、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批捕會通知家屬嗎
刑事拘留批捕會通知家屬。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刑事拘留的條件如下: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2、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3、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4、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5、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對于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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