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傳喚到案是否算自首
一、行為人接到傳喚后,在無外力強制下自行到案的,具備自動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兩個基本屬性:1.行為人接到傳喚后,在并無外力強制/其人身處于自由狀態,自行前往司法機關到案;2.無論司法機關是否掌握證據/將其作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人主觀上均具備自動投案的主動性/自愿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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