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重大刑事案件標準:
重大標準包括致死或死傷多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案件;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惡劣影響的爆炸、放火、投毒及綁架等案件;同一地區連續發生的對群眾安全感造成較大影響的系列案件, 聚眾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重要警衛目標或打、砸、搶事件,發生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等。
一般刑事案件標準: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具體分類: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具體包括:背 叛國家罪,分 裂國家罪,煽 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 亂、暴亂罪,顛 覆國家政權罪,煽 動顛 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 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等 12 個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又屬于經濟犯罪)。刑法分則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具體又分為八類:
( 一 )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 二 ) 走私罪
( 三 )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 四 )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五 ) 金融詐騙罪
( 六 ) 危害稅收征管罪
( 七 ) 侵犯知識產權罪
( 八 ) 擾亂市場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人權以及人身損害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具體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奸淫幼女罪,強制職工勞動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財產罪。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具體包括: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聚眾哄搶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設施勒索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12 個罪名。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具體又分為九類:
( 一 ) 擾亂公共秩序罪
( 二 ) 妨害司法罪
( 三 ) 妨害國 ( 邊 ) 境管理罪
( 四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五 ) 危害公共衛生罪
( 六 )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 七 )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 八 )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 九 )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七、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八、危害國防利益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違反國防法律、法規,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九、軍人違反職責罪。刑法第十章規定的31種軍人違反職責犯罪。
刑事案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別:
1、標的額的大小。
涉及到的財物額是否重大。
2 、影響力。
影響力是否重大。
3、雙方人數多少。
涉案人數是否眾多來區分。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罪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立案標準是: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零七條
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哪些行為構成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罪
法律主觀:
刑法規定,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是該罪的主體,具體包括境內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該罪的主觀方面則是故意;侵害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客觀方面是實施了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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