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案后證據不足的,應分別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解決: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 經向人民法院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依職權調查收集后證據充分的, 應當開庭審理, 仍然缺乏證據的, 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其理由首先是這類案件的自訴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案件的證據不足, 它不屬于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情況;其次是經自訴人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并不等于“控審不分” 、“偵審不分” ,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行為不屬于偵查行為,屬于人民法院職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分析:需要,自訴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起訴時應提供證據。自訴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有關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信息的身份材料,比如身份證、工作證、戶口薄等。所控告的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并說明來源。有證人的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單位名稱及與原、被告的關系。所訴案件自行協商的協議,或單位、居委會、公安、檢察部門處理的情況等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法律分析:自訴案件法院一般不會偵查,自訴人提供有關的證據就可以的。但是,自訴案件中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果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會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自訴案件轉為公訴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