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 獨立地享有閱卷權。 刑事訴訟 中,辯護 律師 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當事人沒有權利查閱卷宗。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是不可以查詢卷宗資料的,只能由代理律師進行查閱。
刑事案件結案后當事人不能復印卷宗,只有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在審查起訴期間為行使辯護權可以復印案卷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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