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 工傷 ,工傷 醫療費用 原則上應由第三人承擔 1.關于第三人 侵權責任 本條所稱的第三人,是指除工傷職工本人、用人單位以外的其他人。《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0號)第十二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 人身損害 ,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目前的 工傷保險 爭議中,第三人侵權的情形大多發生在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事故傷害、外出工作期間的意外傷害以及在工作場所內因第三方提供的產品質量缺陷造成工傷等情形,那么, 交通事故 肇事者、意外事件致害人以及產品提供者等應當承擔第三人侵權責任。具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 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以上第(1)項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 精神損害 ,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7號)予以確定。 2.關于工傷醫療費用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后,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支付。這里所說的工傷醫療費用,包括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第三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具體在工傷保險制度下,則是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花費的診療、用藥、住院服務費用,且應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第三人已經依法支付了工傷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不應當再次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二、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1.先行支付的條件。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工傷保險基金不應當承擔工傷醫療費用。但為了確保工傷職工能夠及時得到救治,在兩種情形下,需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一是造成工傷的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所謂不支付,是指工傷職工受到傷害后急需治療,第三人拒絕支付或者沒有經濟能力支付工傷醫療費用。二是非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工傷,造成工傷的責任主體不能確定,或者是否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尚未確認,無法明確工傷醫療費用的承擔者。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即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是在第三人拒絕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第三人無法確定的前提條件下,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如此規定,表明基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侵權賠償主體應當是第三人。但由于第三人拒絕承擔責任,或者在不能確定第三人的情況下,為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使其及時得到醫療救治,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2.先行支付的性質。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不意味著工傷醫療費用支付主體的改變,該義務的法定履行主體仍是第三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本不應承擔工傷醫療費用,而應由第三人承擔,即第三人有義務幫助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支付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的先行支付屬于墊付性質,應當依法向第三人追償。即工傷職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的請求權轉給工傷保險基金。換言之,賠償請求權轉給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經辦機構,后者就可以向第三人主張這一債權。工傷保險基金追償額的范圍,以其先行支付的額度為限。 3.至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除了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之外,對于支付的其他費用能否向第三人追償,本法沒有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