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和自首的區別是
坦白和自首的區別是一、自首與狹義的坦白之間的相同之處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后都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適當的從寬處罰。
二、二者的區別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后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是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現較好,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被迫認罪的,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
3、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坦白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一是時間、二是方式和動機。
狹義的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被司法人員當場抓獲,被群眾扭送至司法機關等不具備自動投案情節的情形),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其本質在于,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坦白有三個構成要件:
1、犯罪人被動歸案;
2、犯罪人如實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
3、犯罪人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坦白與自首的區別有哪些
坦白與自首的區別有哪些一、坦白與自首的區別有哪些
1、坦白與自首的區別有: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的情節,而坦白僅是酌情量刑的情節;
(2)減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準刑40%左右的減刑幅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有哪些區別
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是自首的兩種類型劃分,都是可以寬大處理的量刑情節。兩者的區別主要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一般自首適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剝奪、存在投案條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別自首僅適用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成立條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條件特別自首的成立須以上述適用對象的犯罪人主動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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