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有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事實。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如果是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2、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3、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利害關系人應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宣告失蹤和死亡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制度。一、民法典總則對宣告失蹤和死亡的條件做了什么規定1、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2、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滿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二、什么時候可以申請撤銷失蹤宣告和死亡宣告1、失蹤宣告的撤銷: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2、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三、死亡宣告撤銷后財產如何處理1、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3、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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