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集資詐騙的犯罪故意
一、什么是集資詐騙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集資詐騙罪作出了修改,提高了法定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判斷需要認定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也是集資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區別所在,同時也是認定集資詐騙罪的關鍵所在。
二、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作為一種主觀要素,往往難以被司法機關很快認識和把握,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有認定方法有兩種:
第一種是有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的供述、出借人或證人的陳述等是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證據。但是犯罪嫌疑人一般并不會自證其罪,承認自己在集資時想將對方的資金占為己有,因此實踐中很難通過直接證據來證明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種是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證明,在缺乏直接證據時,基于經調查后掌握的行為人大肆揮霍集資款、行為人未將集資款用于經營或僅將少量集資款用于經營等事實,根據這些事實與導致集資參與人財產滅失之間的內在聯系,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第二種方法也是司法實踐中常用方法,我們討論幾個經常發生于實踐生活中的推定依據。
1、“肆意揮霍”行為。
集資詐騙的被告人在獲取巨款后,金錢的誘惑經常使得被告人大筆揮霍以滿足個人欲望。曾經有一個轟動一時的“e租寶”案,該案件中,被告人借創新金融服務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危害公眾財產安全,構成集資詐騙罪。
法院審判認為,在丁某的決策下,被告單位將26億余元集資款用于揮霍性支出,包括購買私人飛機、別墅、豪車、珠寶以及贈予他人,上述款項不僅數額極高,且大幅超出被告單位的生產經營收益,屬于丁寧肆意揮霍集資款的方式;
案發后,丁寧等被告人對部分集資款不能說明去向,以致巨額資金去向不明,直接造成集資參與人財產利益損失。以上行為足以反映出被告單位及相關被告人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目的。
從審判觀點我們可以看出,肆意揮霍行為與主觀非法占有目的息息相關,那是不是說只要肆意揮霍就要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呢?并非如此。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中強調對于集資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于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便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肆意揮霍”也有進一步的說明,那就是要造成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結果。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確實存在“肆意揮霍”的情形,但并不影響給集資對象還本付息,對相關法益并未造成侵害。這種情況,就要綜合考慮案情來判斷,而不能直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攜款逃匿”行為。
集資詐騙的被告人獲取巨款后,攜帶巨款逃匿也是常見行為,逃走了是不是就不能認定主觀故意了呢?
在胡德軍集資詐騙罪一案中,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德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隨后,胡德軍不服判決,辯護人上訴稱胡德軍無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四川茗圣公司賬面顯示,公司吸取借款人資金1個月后并不能如期按約返還集資款,且上訴人攜款逃匿,其無返還能力更無返還打算。對于上訴人認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解釋》第七條也規定,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被告人在集資后“攜款逃匿”行為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現象,如果行為人拿錢跑路,那法院也會認定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逃避返還資金行為。
《解釋》第七條,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在高占彬集資詐騙案中,辯護人認為“上訴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而法院認為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高占彬進行非法集資,集資后資金投入生產經營較少,而且拒不交代資金去向,給他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逃避返還資金,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明確,系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罪。
根據《解釋》和司法判例我們可以知道,逃避返還資金的也可能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
4、以經營為理由集資后投資股票行為。
2007年,被告人陳致勇伙同其妻子溫生蘭在中信建投證券公司開戶、轉入資金,并通過網絡交易的方式開始買賣股票,期間,陳致勇不斷虧空資金。為了繼續炒股,陳致勇虛構承包房地產工程、開辦化工廠等事實,向不特定的群眾非法集資,給集資群眾造成損失共計人民幣547萬元。被告人陳致勇將非法集資所得款項均用于支付集資到期群眾的本息及炒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致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非法集資,共騙取人民幣54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集資詐騙罪。
一審判決陳致勇構成集資詐騙罪。但是陳致勇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股票投資屬于合法的投資行為,既有盈利的可能,也有虧損的風險,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上訴人陳致勇在非法集資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陳致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數額巨大的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也就是說在該案當中,法院認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陳致勇集資后沒有將資金用于正常的經營活動,而是進行股票投資,但是投資股票的目的也是為了盈利,不能因股票投資本身具有的盈虧可能,即推斷其放任虧損后不能返還集資款的主觀心態。期間,陳致勇并未將集資款用于個人肆意揮霍,也陸續向部分投資人歸還過本息,表明被告人主觀上是希望股票盈利并歸還投資人的資金,至于后來股票虧損導致無法歸還集資款并非被告人的意愿,是被告人需要承擔的投資失敗導致的不利后果。
因此,僅存在投資股票的行為并不能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實踐中司法機關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了在相關司法解釋與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認定情形基礎上,還必須結合行為人的實際情況來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包括對行為人集資前的實際經濟情況、對集資錢款的使用情況、以及對集資欠款的返還情況等等因素綜合判斷才能最終認定。
最后,集資詐騙對受害者的危害是難以估量的,希望這次唐山集體舉報事件最終能夠在律師和司法機關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妥善處理,給人民群眾一個滿意的答復。
集資詐騙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集資詐騙罪立案標準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
法律客觀:
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于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集資詐騙罪的量刑標準: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要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后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至于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詐騙罪在具體的刑事案子中,是會進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罪犯在給詐騙過程中的作用,是主犯還是從犯,是高層還是“小蝦小將”,是參謀還是執行等等,被抓后的認錯態度,對自己所犯罪行是供認不諱還是跟辦案人員“打太極”,不說出真實情況,增加辦案人員的工作量等等。
集資詐騙罪犯不犯法如何認定
法律主觀:
集資詐騙罪是法定罪。構成集資詐騙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關推薦:
取保候審還被監控嗎(取保候審期間手機會被監控嗎)
取保候審金一般多久退(退取保金流程需要多久)
取保期間去外地好批嗎(取保候審能去外地嗎)
強制取保候審什么意思(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還會判刑坐牢嗎)
去派出所保釋人要錢嗎(去派出所保釋人要錢嗎)